合肥雄强科技汽车门内饰板耐潮湿性试验台
汽车门内饰板 内饰板耐潮湿性 耐潮湿性试验台 门内饰板试验台
7 评价方法
7.1 一般评价条件
7.1.1 标准的试验气候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 根据 GB/T 2918 中的规定,标准的温度是((23±2 )℃;标准湿度是
(50±5 )%。
7.1.2 试样的标准条件:除另有规定外, 应使用新试样。
7.2 试验方法
7.1.1 耐潮湿性
将门板总成在 38℃±2℃,(95±3)%RH 的条件下放置 168h,然后在常温下放置 2h,对产品进行如下评价。
(1) 目视、手触评价:零件不得出现发粘、粘接失效或其他影响外观、功能、触感的缺陷;
(2) 气味评价(按长安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总成或材料级气味要求进行评价):耐潮湿试验后取 1 个样件按长安规定零件气味评价方式进行气味评价,评价结果按该零件(材料) 规定气味评价标准进行验收
(3) 霉菌评价:用于评价发霉的样品尺寸定为:300mmx300mm;用显微镜观察评 价时,在样品上选择 5 点(5 点由产品、DV 工程师在试验前进行)进行评价
a. 试验 48h 时,次 1 个样件的 5 个取点位置观察发霉情况;
b. 试验 120h 时,二次 1 个样件的 5 个取点位置观察发霉情况;
c. 试验完成后,三次 1 个样件的 5 个取点位置观察发霉情况;
关于发霉等级的评价与标准如下,3 次评价均为 1 级或 2 级视为合格:
1――肉眼看不到,在 50X 显微镜下无长霉区域(任一取点观察区域);
2――肉眼看不到,但在 50X 显微镜下(任一取点观察区域)可见长霉区域小于 25%;
3――肉眼看不到或很难看到长霉,但在 50X 显微镜下可见长霉区域大于 25%;
4――肉眼明显看到长霉,但在样品表面的覆盖面积小于 25%;
5――肉眼明显看到长霉,在样品表面的覆盖面积大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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