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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钢制电缆桥架制造工艺流程

2022-08-03 编号:24842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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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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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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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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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浮出水面,本次文件相比于去年有以下几个特点:
  1、2+26定位范围扩大,除原有2+26之外包涵河北省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省济源市。执行区域:
  2、钢铁产能限产50%城市增加天津、邢台,其他非城市限产比例明确为30%;
  3、 限产计量标准,除维持以高炉生产能力计,增加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要求;其他任务要求也有具体时间节点前,各省市具体完成任务量目标。
  4、 增加环保达标免错峰,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等全面达到排放要求的可不予错峰,但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仍需限产50%,仅部分生产工序和环节达到排放要求的,仍纳入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按照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错峰。
  综合而言,今年的“2+26”秋冬季环保限产,环保扩大,要求更加科学细致,目标更加具体,环保的力度只强不松。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详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要切实采取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向区外转移。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钢铁项目,禁止外地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河北省钢铁产能压减1000万吨以上,山西省压减225万吨,山东省压减355万吨,河南省压减150万吨以上。区域内完成48台共294万千瓦燃煤机组的淘汰任务。河北、山西省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河北、山东、河南省要按照2020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的目标,制定“以钢定焦”方案,加大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9月底前,各地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电力公司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自2018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所有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车间应密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启动城市建成区内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工作,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各地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耐火材料、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各地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坚持,各省(市)要根据各城市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下达到各市的天然气气量,要切实做到向“2+26”城市倾斜;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各地根据年度和采暖季新增气量合理确定“煤改气”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根据各地上报,2018年10月底前,“2+26”城市要完成散煤替代392万户。其中,北京市替代15万户,平原地区实现散煤“清零”;天津市替代40万户,力争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散煤治理工作;河北省替代164万户,加快北京市以南、石家庄市以北散煤替代工作,力争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建成京津保廊石平原地区“无散煤区”;山西省替代26万户、山东省替代75万户、河南省替代72万户。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地方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销售和囤积,防止已完成地区散煤复烧。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下简称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和纯凝机组供热潜能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2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淘汰燃煤锅炉13台、745蒸吨,实现燃煤锅炉“清零”;河北省淘汰1360台、10851蒸吨;山西省淘汰1332台、2328蒸吨;山东省淘汰16台、240蒸吨;河南省淘汰 33台、862蒸吨。各地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排放水平。2018年10月底前,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基本完成。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8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3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北京市基本完成低氮改造任务;天津市完成222台、6385蒸吨;河北省完成353台、8028蒸吨;山西省完成17台、100蒸吨;山东省完成483台、1051蒸吨;河南省完成278台、2220蒸吨。
海原钢制电缆桥架制造工艺流程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各省(市)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大幅减少货物公路运输量。充分发挥已有铁路线运输能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禁止公路运输;加快铁路线连贯连通建设,解决货物运输“后一公里”问题;加快港口和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煤矿等工矿企业铁路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同步建设铁路线。
  2018年12月底前,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环渤海及山东省域港口的集港煤炭全部改由铁路运输,大幅提升疏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完成唐曹等货运铁路线建设,大力提升张唐、瓦日铁路线煤炭货运量;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8.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各城市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自2018年10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郑州市制定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提前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2018年12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分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3万辆、1万辆、0.56万辆、0.17万辆、0.38万辆、1.33万辆。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9吨/月·平方公里。自2018年10月起,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每月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90%左右,县城达到70%以上。
  采暖季期间(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各地要加大施工工地管控力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制定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等停产停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364家;河南省推进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44家。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580、600、550、550克/升。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2+26”城市中其他城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420克/升。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9月底前,各地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0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全部具备油气回收条件。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省级预报能力建设,2018年12月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城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地要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2018年9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2018年9月产能计。
  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对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治理。对涉及重大民生保障不予错峰生产的,各地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要求,不纳入错峰生产的项目,由相关省级部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27.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天津、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安阳等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其他城市限产比例不得低于30%,由省级统筹制定实施方案;限产计量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排放要求的,可不予错峰,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50%,由相关省级部门上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仅部分生产工序和环节达到排放要求的,仍纳入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按照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错峰。秋冬季期间,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可不予错峰。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28.建材行业实施全面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符合上述差别化错峰生产条件的,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玻璃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采取停产保炉等方式限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允许生产负荷,在2018年9月底前报地市级人民备案。
  29.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在采暖季,电解铝产能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产能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产能限产50%,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人民批准。
  30.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9月底前,各省(市)要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2018年12月底前,国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钢铁等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原则上不少于20个,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继续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
  3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10月底前,生态环境部出台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逾期未安装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源,纳入排污单位名录,2018年10月底前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33.强化科技支撑。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2018年9月底前,各城市要更新完成PM2.5源解析工作。推广“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
  3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省(市)人民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城市要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强化中央环保督察和大气专项督查。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督察地方党委和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抽调全国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检查各地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扩展至“2+26”城市。地方各级人民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体现“奖优罚劣”原则,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任务进展缓慢的省份,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地区,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
  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出台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十四)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加快天津大港枢纽站、南气北送等管网互联互通建设,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建成投产。地方、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新增天然气量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中央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倾斜,要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国家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五)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5日前上报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地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
缆桥架系指电缆梯架、电缆托盘及金属线槽。 电缆桥架主要有钢制、铝合金制及不锈钢制等。钢制桥架表面处理分为热镀锌、冷电镀锌、粉... 电缆桥架系指电缆梯架、电缆托盘及金属线槽。 电缆桥架主要有钢制、铝合金制及不锈钢制等。钢制桥架表面处理分为热镀锌、冷电镀锌、粉末静电喷涂、热浸锌等工艺。 电缆桥架的安装主要有沿顶板安装、沿墙水平和垂直安装、沿竖井安装、沿地面安装、沿电缆沟及管道支架安装等。安装所用支(吊)架可选用成品或自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主要有预埋铁件上焊接、膨胀螺栓固定等。 吊装金属线槽主要用于室内灯具安装时使用。
2.电缆桥架布线 (1)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外护层。 (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3) 电缆桥架(托盘)水平安装时的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0m,垂直安装时距地1.80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 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4) 电缆桥架水平安装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一般为1.5~3m。垂直敷设时,其固间距不宜大于2m。 (5) 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安装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6) 在电缆桥架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在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7)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 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 同一路径向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 强电和弱电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8)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小净距应符合表DQ4-1的规定。 (9) 电缆桥架不宜安装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10)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固定: 垂直敷设时,电缆的固间距,不大于表DQ4-2的规定。 水平敷设时,电缆的首、尾两端、转弯及每隔5~10m处。 (11)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分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12)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3) 其他要求见本章电缆桥架安装要求示意图。 3.金属桥架安装时接地要求如下: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接地(PN)或接零(PEN)可靠,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母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4.本章相关规范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时要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一般要求如下。 1.金属线槽布线 (1) 金属线槽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明敷,但对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应采用。 (2)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控制、信号或与其相类似的线路,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3) 金属线槽垂直或倾斜安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移动。 (4) 由金属线槽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半硬塑料管、金属软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电线或电缆在引出部分不得遭受损伤。 (5) 线槽应平整、无扭曲变形,内壁应光滑、无毛刺。 城关防火桥架厂梯式桥架价格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省(市)对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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