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与维修期限可参考如下:
一、有限期
1、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2年;
2、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
3、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6年。
二、维修期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应送修;
2、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修。
其实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筒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2年;另外一个方面,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一个有效期,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有效期是两年,但一般来说灭火剂的更换期为 1 到 2 年。
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每月称重,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如果重量变轻,就是存在泄压,维修。如果没有变化,自出厂之日起5年必修做筒体水压试验,以后每2年做一次。二氧化碳不存在过期,但检验的目的是筒体是不是合格,去除安全隐患。有很多人都按干粉灭火器的更换周期对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装,其实是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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